生育津贴的期限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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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津贴的期限怎么确定?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法。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法。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按规定的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底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怀孕至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为了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各地可根据本地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办法。限额标准应根据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一般两年调整一次。

(三)流产医疗费。

流产医疗费主要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流产所发生的医疗手术费、检查费和药品费。

(四)疾病医疗费。

疾病医疗费是指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包括产后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等疾病的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

(五)适当增加的支付项目。

主要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增加的支付项目,如:女职工因生育死亡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一次性生育丧葬、抚恤费。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死亡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丧葬、抚恤费。

一次性生育补助费。企业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无固定收的配偶,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符合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

2、女职工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3、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待遇申报手续

女职工生育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社会保险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审批拨付手续。申报时,用人单位应携带已填写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流产证明、工资花名册和生育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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