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7月1日以后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2、所花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申请
携带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
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受理并收取生育保险报销材料,申领人确认并签字。
3、审核
审核生育保险材料,着重审核材料的缺漏、真实性,并致电医疗机构、计生部门求证。
5、汇款
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联汇款到申领人账户。
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上海生育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的
1、上海生育医疗费报销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④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贴报销标准
①从业妇女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
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6、申请人在上海市开立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上海市范围内任意银行);
7、生育保险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