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陪产假规定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2017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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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还是10天
虽然取消了7天晚婚假,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也就是北京职工还是可以享受10天婚假。
产假128天,最长可休7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陪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育具体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②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独生子女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除③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是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