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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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漳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调整。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12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058元/月)。补缴基数按2812元/月执行。

从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调整。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812元/月

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12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058元/月)。补缴基数按2812元/月执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812元/月

201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812元/月,全年医保费按3036.96元(2812元/月×9%×12个月)缴交。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年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里规定为准。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在2017年3月31日前补足欠费的,自补缴欠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4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办理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方面,我市将取消《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中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为6万元,超封顶以后部分统一按20%补偿”的规定。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由原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实行与新农合相同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拓展阅读:

漳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实行分级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业务,根据《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统一规范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加快生育保险软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行漳州市和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信息内部网络的对接。

漳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应当以我市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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