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规定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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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产假规定具体是怎样的?下面为各位整理了相关信息,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重庆地区的产假最短的达到128天,最长的则可休到子女一周岁。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2017年修改的计生条例中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依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本月月底,将“大面积”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两孩”的相关政策将有望在本月31日正式出台。

什么时间修改?

18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会期三天半。

从对外公布的建议议程来看,审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议案位列议程第八项,由市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全面两孩”相关配套政策。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广东、上海、湖北等13个省区市已经完成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全面二孩政策正在依法有序的实施过程中。

修改什么内容?

因为涉及到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修改之处比两年前的“单独两孩”修改内容多得多,要修改40多条条款。

修改的内容,除了围绕“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来展开之外,还包含了很多配套政策内容,包括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改将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也就是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之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三类人,将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与“老人老办法”对应的是“新人新办法”,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了二孩,那么就从“老人”变成了“新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生育假应该延长多少天?这是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按照目前的修订前期准备工作来看,对比全国其它省市,一致趋向于增加50天。

拓展阅读: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7年1月1日实施; 2017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7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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