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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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广州市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9月29日当天施行。根据新条例,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相关部门表示,目前尚未休完产假的也可按新规再增50天的奖励假。

29日前产假已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新条例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这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那正在休产假的人是否能享受这一延长的假期?昨日,省卫计委表示,2017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但2017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此外,二孩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假?省卫计委也称,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再婚夫妻生育条件“追溯”至今年1月1日

与前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决定”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调,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从五种调整为七种。

“决定”对“2017年1月1日起至决定公布之日”这一时间段进行追溯,明确了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在这一时间内再生育的,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即属于“政策内生育”。

绝育夫妻复通不用再审批

决定还取消了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原条例中规定,“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决定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延伸阅读:七种情形可再生育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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