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包括哪些内容呢?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具体的生育保险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北京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社保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延伸异地:北京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北京市户口育龄夫妻(夫妻双方为北京户口或夫妻一方为北京户口都可以办理)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
办理地点: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女方为外地户口,男方为北京户口的可在男方所在地办理)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向女方档案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档案在本单位的,到本单位领取;档案在职介、人才的,到职介、人才领取;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到户籍地居委会领取);
2、《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男方外地的,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即可);
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
4、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必备材料: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已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男方外地的,须男方户籍地出具有效期内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北京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办理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北京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交人事] (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1)所需材料: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 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2)报销流程:
收集相关五证(原件和复印件),产后3个月内报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个人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 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 ?> 到帐后发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