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育保险报销时间具体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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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生育保险报销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报销时间说明】生育保险报销有时间限制,劳动者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报销。错过了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没有补办申请的。由于各省市大部分会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关条例,所以各地生育保险报销时间都有所不同,生育保险报销时间应当以当地的社保中心规定为标准,时间长的可在18个月内报销,但部分地区及城市限制于6个月内,详情请咨询:12333。

【报销时限】(逾期申办相关机构将不予受理)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时限为婴幼儿出生半年内申请)

延伸阅读:一、江西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受理

直属业务处前台工作人员预审参保单位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和提供的以下相关材料:

1.填写《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4.《(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和婴儿出生(或死亡)证等

7.申请未就业配偶待遇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居委会(农村户籍的由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及所在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保证明。

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所需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打印《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受理单》,申请人确认签字后,回执一份;

(2)录入

直属业务处前台工作人员负责将生育医疗费用信息逐条录入系统。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前台工作人员签字并将申报材料移交后台业务二处审核。

(3)审核

业务二处初审人员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材料,负责将生育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与“省本级三个目录”相匹配,打印《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送分管处长签字核定;编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计划表,经分管处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基金管理处支付待遇。

(4)待遇支付

基金管理处根据已审核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计划表,将费用拨付至参保单位制定银行账户;限10个工作日内转账,并向业务二处反馈基金拨付情况。

二、江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范围执行。超出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江西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3)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5)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6)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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