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①正常生产不超过2000元;
②难产不超过2500元;
③剖宫产不超过3500元;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
⑤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不超过1100元;
⑥怀孕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不超过500元;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85%支付。
(5)按0.7%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按以下办法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①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8天。
②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④施行晚育的,女方产假增加1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⑤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⑥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⑦怀孕2?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30天。
⑧怀孕4?6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3天。
⑨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P.S.: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