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采取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四、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生产或就医。
参保人员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妊娠诊断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妊娠联网登记。
五、参保人员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就医,发生的费用即时报销;应当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