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及生育津贴一览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生育津贴具体情况如下:
第十五条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第十九条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上年度本单位缴费月数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以本年度首次申领生育津贴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条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一条职工计划内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节育措施,用人单位需要在其产假开始12个月内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漏支、少支。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时间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标准另行制定),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元;2.人工干预分娩:(1)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2)施行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3)以上人工干预分娩术重叠应用时,按最高的一种标准支付补贴;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第二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