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正常流程想要在异地生育,然后在无锡报销,需要先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备案。已申请备案,在外地生育回无锡报销。
1、在生育前须向单位所属区的社保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并递交到单位所属区的社保办事处确认备案。
2、生育后带以下资料:
①《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社会保障卡
③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结婚证复印件
⑥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等,到单位所属区的社保办事处进行审核报销。
无锡如何办理异地生育报销手续.
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直接在外地生产,回无锡报销
由于涉及个人情况不同,详情建议市民咨询各区社保办事处。各社保办事处地址电话如下:
祟安办事处
电话:82764247、82411348
地址: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大厅
新区办事处
电话:85253006、85253008
地址:震泽路28号(新区科技交流中心)
滨湖办事处
电话:85701051、85701307
地址:粱清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南长办事处
电话:85727563、85751526
地址:通扬南路280号(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
北塘办事处
电话:83158177、85727513
地址:梁溪区政务服务中心南长大厅(无锡市通扬南路280号)
锡山办事处
电话:88704003、88709921
地址:东亭镇二泉中路139号(锡山劳动局二楼)
惠山办事处
电话:83592265、83592603
地址:惠山大道108号(国慧电子商务大厦东南角裙楼四楼)
直接在无锡本地生产并报销
符合无锡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在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后,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和发生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仍旧可以在无锡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1)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为产假结束后第二个月,如果产假未结束,女职工已经离职,生育津贴将根据实际产假时间计算津贴。
女职工生育(顺产)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职工个人不负担费用(超出生育临床路径范围的医疗费除外)。生育医疗费,出院时会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3)妊娠期检查费: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检查项目总限额标准暂定为1100元。妊娠期检查费在产检医院凭准生证和市民卡登记成功后,直接在产检享受产检待遇。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8天以及98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按市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015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341元。女职工按生育保险规定划卡结算,分娩出院后两个月,一次性营养费会由财务部直接汇入女职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请带好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卡注明的银行取款。
(5)计划生育手术费: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但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为140元,取出,普通为120元,嵌顿为350元,(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超出待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计划生育津贴在手术后两个月发放到单位银行账户;未划卡结算的可以持发票病历医保卡以及《女职工生育待遇申请表》(可以到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在线办事----生育类业务中下载)到单位所在区各社保办事处报销)。流产(早期)手术,人流术为300元,药流术为360元;引产手术为1500元;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输精管阻断术为300元;复通手术,女职工复通为1600元,男职工复通为1200元。
(6)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女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关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界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第七条规定的“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7)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的医疗费:女职工治疗葡萄胎、异位妊娠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