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一、镇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上述办理 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经办人员接到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开出支付凭证,经科长、分管主任分别签字后支付。
报销条件:
1、参保人员连续正常缴费必须满12个月方可享受待遇
2、所有资格审验材料必须提供原件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扬中市英雄路15号
0511-88354476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句容市华阳东路5号
0511-87262968
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18号
0511-89980302
二、镇江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为1000元
2、流产、引产:
(1)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
(2)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
(4)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
3、平产、剖宫产:
三级医疗机构平产3700元、剖宫产5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3100元、4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2700元、4000元。
报销范围:
(1)女职工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5)国家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镇江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另外,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上环、取环、引产等基本项目的医疗费用,生育和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
镇江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其他期间产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手术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另外,根据生育保险新政,新生儿出生七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调整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镇江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
本市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和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外地驻镇企业。
办理材料:
已参保单位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注:上述办理材料均需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业务窗口办理次月申报手续。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扬中市英雄路15号
0511-88354476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句容市华阳东路5号
0511-87262968
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18号
0511-8998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