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天津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那么天津产假工资具体发放标准如何的?天津产假工资计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为你详细的介绍天津产假工资的相关知识。
天津女职工产假期间常见的问题,根据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经综合分析,参考意见如下:
1、 产假期限如何规定?
一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2、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待遇?
一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依法缴纳。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同时享受?
实践中一般为,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城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政策综合分析,本文认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属于不同性质,应同时享受,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同时生育津贴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依法支付给女职工。
5.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后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6.产假期间能否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认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位解除的理由?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以下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首先:想要领取生育津贴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一定时间以上(地方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是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
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