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萍乡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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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劳动法规定,萍乡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那么萍乡产假工资具体发放标准如何的?萍乡产假工资计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为你详细的介绍萍乡产假工资的相关知识。

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江西省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的生育津贴;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的生育津贴;

(三)结扎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含四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三十天的生育津贴;

(六)妊娠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四十二天的生育津贴;

(七)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七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九十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贴;

(二)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三十天的生育津贴;

(四)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十天生育津贴;怀孕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含四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十二天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规定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工会及妇联等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况共同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交本人身份证(符合第十七条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和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以及住院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江西省女性产假可休158天,工资和奖金照发!

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达到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在已修改计生条例的7个省(市、自治区)中,江西省与安徽一样,增加60天,目前最长。

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江西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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