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产前假
在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时,经由医生建议、员工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以提前休产前假2个半月,在这期间休假的员工可以以自己工资的80%按月领取产前假工资。
2、保胎假
在法律上没有专门的保胎假的说法,但是怀孕的员工如果出现流产迹象,或者工作性质和环境不利于胎儿生长的,经医院开具证明后单位应该允许休假,按照疾病待遇来处理。也就是说,在怀孕7个月之前为了保胎休假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来执行。
具体的发放金额或比例与员工的工龄有关。对于有的员工来说,安胎假就没有工资了,但是在单位的岗位还是可以保留的。
3、产假
法律规定,产假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就可以休,在法定产假天数上,晚生晚育或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此外,自愿或非自愿终止妊娠的员工享受的假期也叫产假,就理应在休假期间得到和产假一样的工资。
在产假期间,员工的工资不由单位发放,而是享受社保中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除了休产假外,还需满足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而产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员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的社会人均社保缴费基数/30(天)产假休假天数。
2016年3月31日下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也就是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