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
目前已经修改条例的省份中,有山西、安徽、江西等八个省份规定了奖励产假天数为60天,为保障我省妇女权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与省人社厅沟通,延长产假天数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45天增加到60天。
无论延长的婚假、产假还是护理假,都是以自然日计算,而不是按照工作日计算。在原《条例》中,只有晚婚晚育和持独生子女证的才可以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两个半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延长60天产假,而且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覆盖面扩大,受众更广。
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