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6月7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已作出五次修正。
《条例》此次修订
增加了支持生育的具体规定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
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出资
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
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
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
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条例》明确提出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
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进一步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合规定生育子女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
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
每生育一个子女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
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
计征标准5倍的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