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针对孕妇这类特殊群体来说的,既然被称之为特殊人群,自然也就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孕妇,国家是有相关的福利政策的。那么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产假的分类有哪些?这些都关系着我们的经济收入,因此也是需要我们格外关注的。
江苏省产假规定: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江苏省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取消了“晚婚生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将享有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一共13天。
条例修改案(草案)中还增加了男方护理假时间,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一共12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一、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自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发放有两种情况:①社保机构直接给员工;②打到公司账户,由公司再发放给员工。一般来说,女职工生育完后,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生育证明资料后,由社保基金一次性支付的。款项会打到公司账户中,由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公司既可以在员工生育之后将应付工资一起给到员工,也可以先按月发放,届时生育津贴报销至公司账户,则采用多退少补的原则,也就是生育津贴实际大于公司发放的,公司把多的部分给到员工,生育津贴不够,则由公司补足。而发放到公司的生育津贴数额是可以到当地社保中心查询的。总的来说记住一个原则,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哪个高,就按照那个标准发放。二、产假的分类有哪些?
1、产前假
我国规定的产前假期为15天。但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值得注意的是,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2、晚婚晚育产假
我国晚育产假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值得注意的是,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3、哺乳假
女性职工在生育后.如果婴儿在一周岁内,单位应该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另外,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有哺乳假六个半月。
4、保胎假
如果要申请保胎假,就需要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处理。
5、产检假
我国对产检假没有正式的规定,只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六条写到: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如果是二胎的话,最少也是享有128天的产假待遇,而且大部分地区的二胎产假只要在符合准生和合规的基础上,所休假期是不会低于第一胎的。但是按照不同省市甚至居民身份以及当地的即时政策不同,给到的实际生产假、陪产假以及匹配到晚婚晚育的奖励性产假也是不太一样的,具体详细还请依据当地实际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