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起,《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市总工会女职委相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广大女职工撑起权益的“保护伞”,有利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新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于一点一滴细微处为女性撑起“保护伞”。
对就业歧视、限制生育说“不”
新《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裁员等都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一年一次的妇科常见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辅导等内容。
怀孕了身体不舒服,可以减轻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新《办法》明确,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