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二孩政策出台后,很多家庭对生育保险的问题比较关注。聊城市人社局回应称,根据2016年1月22日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晚育,放开二孩生育。符合法律和条例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顺产98天,剖宫产113天),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怀孕3个月后可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生育保险科办理定点医院备案手续。可以在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包干项目内的孕期检查和生育,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医院不再向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如职工个人提出增加检查项目等其他特殊要求的,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产假方面,办法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
办法还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