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当天起施行。新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根据新规,延长的50天+旧规30天共计80天都属于奖励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算:
(1)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生育职员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但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包含产假基本工资。
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所有。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延长50天产假,有工资无生育津贴根据新规,延长的50天+旧规30天共计80天都属于奖励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哺乳假,六个半月八成,再延长期七成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