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婚假、年休假、护理假工资发多少?
1、《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婚假、年休假、护理假期间,员工算正常出勤,工资全额发放。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根据以上规定,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员工在产假婚假、年休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全部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