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产假多少天,威海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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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威海某厂职工,该厂为小张交纳了五险一金。2017年1月小张生育一子,共计休了5个月产假。小张休完产假后去社保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社保部门按照该厂的平均工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小张支付了98天的生育津贴,共计1.5万元。小张并不满意,她认为法律规定休158天产假,社保部门应当发放158天的生育津贴。社保部门告知小张他们是按照规定发放的,其他的部分可以联系用人单位。小张找到单位,单位认为已经给小张交纳社保,社保支付多少就是多少,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这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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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海产假应休多少天?产假期间待遇如何发放?

【解答】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威海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即国家层面规定的98天产假和山东省层面规定的60天产假。这个是不区分一孩、二孩的。

产假待遇方面,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8天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支付60天工资;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例中,小张有权利休158天产假,该期间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8天生育津贴,剩余60天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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