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作出了最新调整,具体的调整情况可以继续关注以下的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继续为0.5%。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这是我省在2013年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由2%降至1.5%的基础上,再次降低企业缴费费率,以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两年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80亿元。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也意味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通知》要求各地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我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