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申诉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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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教师申诉办法具体是怎样的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高校教师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及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使学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xx大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负责教师申诉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2人和法律顾问1人共9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监察处处长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作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得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在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涉及本人有关合法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或相关事实证据。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申请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确定受理教师申诉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受理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或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适用依据错误的;

2.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师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质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解不成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或被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是否需要回避应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师处分(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应当执行。教师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处理委员会可建议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办法(2008)62号》和《xx大学教职工校内行政处分申诉暂行办法(2008)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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