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费收费标准及分时计费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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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序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方式,确保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业企业和居民用电成本,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现就国省自2018年以来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减收非高耗能行业工商业用户电费5%的具体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宣传如下:

自2018年4月1日起,对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4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4.77分钱。

自2018年5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85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08分钱。

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25%由每千瓦时0.3分钱调整为0.225分钱。相应省内一般工商业电价(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47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29分钱。

自2018年9月1日起,运用电量增长资金空间,将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18分钱,将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降低6.856分、3.994分钱,并统一归并为商业非居用电类别。

自2019年4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8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68分钱。

自2019年7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0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类别用电每千瓦时降低7.91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2.09分钱,降价后统一并价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省电力公司在计收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电力用户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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