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费收费标准
一、转供电主体明确执行的电价政策
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规定,廊坊市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5342元、0.5192元、0.5092元。
对一般工商业的电价政策:
(1)供电部门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342元/千瓦时(2020年2月—6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价标准为0.5075元/千瓦时)。
(2)自2018年10月1日起,供电部门对小区物业转供电主体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小区物业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342元/千瓦时(2020年2月—6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价标准为0.5075元/千瓦时)。
(3)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的差价,要全额传导至分表用户。
对居民的电价政策:
(1)不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电价标准为0.5212元/千瓦时。
(2)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月用电量180(含)千瓦时以内的,
电价标准为0.50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之间的,电价标准为0.55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标准为0.805元/千瓦时。阶梯电价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