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我省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6元。具体基准门站价格见下表↓↓↓
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情况,自2018年6月10日起,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0元,黄骅中燃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4元,华港燃气集团河间管道集输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65元。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价格另行下达。
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
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利用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低及增值税税率下调等降价因素,统筹安排好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
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不得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下游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