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今天起,我市天然气价格调整,居民用气每立方米下调0.06元,按照第一档用气量380立方米计算,每年可减少开支22.8元。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等文件精神,经价格听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我市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规定,当国家调整本市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且价格波动幅度每立方米大于0.1元时,我市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将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为保持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最多联动调整一次。
今天起,我市非采暖用户(炊事生活用气)、独立采暖用户(使用家庭型壁挂炉采暖,含炊事生活用气)价格将调整。
其中,非采暖用户第一档年用气量380立方米及以下,气价由现行2.70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381立方米—620立方米,气价由现行2.97元/立方米调整为3.16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621立方米以上,气价由现行3.78元/立方米调整为3.96元/立方米。
独立采暖用户第一档年用气量1480立方米及以下,气价由现行2.70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1481立方米—1970立方米,气价由现行2.97元/立方米调整为3.16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1971立方米以上,气价由现行3.78元/立方米调整为3.96元/立方米。独立采暖用户应向天然气经营企业申报并确认。
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5人及以上),用气量较大,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家庭,可持户口簿及相关依据到天然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天然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可申请每档年度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气基数,超出部分按下一档标准执行。
对十堰城区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生活所用气量,均视为基本生活用气,继续执行原先优惠政策,即2.3元/立方米。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对外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气价格为2.9元/立方米。当此价格高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按照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