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增值税
一、政策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二、政策解读
31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非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我国虽没有明文规定关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免征营业税,但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来看,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畴。因此按照代扣代缴的性质,手续费返还收入应依据营业税税目“其他服务业”计征。由于2017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应相应过渡为计征增值税,并按“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
二、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1994年出台的20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企业需关注的是手续费发放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作为奖励,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二、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365号文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企业也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