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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泉州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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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条例精美手抄报内容:

海丝条例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泉州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护与管理、利用与开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从着手起草到批准,历时一年。草案由市文广新局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今年4月、6月、8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二审、三审,其间多次组织调研,召开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海都记者从泉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这部实体法的施行,在加强泉州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同时,更将为2018年“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起到强力助推和配合作用。

海丝史迹 包括这些内容

条例明确了“海丝史迹”的概念:历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包括体现海外通商贸易的码头、桥梁、航海设施、商品生产基地;体现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

具体说来,将建立一个“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包括三大类: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条例明确了从市到村的四级权责,尤其是在村一级,要引导和支持村委会、居委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监督管理。

贡献突出 应当依法奖励

海丝泉州,人人参与。条例专门强调,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海丝史迹。

条例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义务和权利: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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