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路边停车一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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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治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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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范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本市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前款所述机动车,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对少数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5、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五、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六、市区中心区域与非中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可根据道路、类别、时段、停车泊位及交通拥堵状况,采取差别化费率手段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

七、市区道路、便道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的区域类别和管理范围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划定。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区域道路类别收取(详见附表),机动车类型按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按停车设施类型、区域不同设置免费的停车时间。

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按计时或次分别计费的办法。

时段划分:白天7时至20时;夜间20时至次日7时。

1、计时收费:停车场(位)应安装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计时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累计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2、计次收费:每进出一次计费一次;跨时段连续停车不超过10小时,择高计价一次;跨时段连续停车超过10小时按白天、夜间单次收费标准之和计价;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十、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新能源电动汽车应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十一、从事机动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公安交警部门设立停车场审批手续或停车场规划手续。

十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的停车服务,由经营者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手续,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的区域、类别收费标准执行。

十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责任利益相当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十四、大型活动和临时性(一次性)设置停车场所,应以免费为主,若确有必要实行停放服务收费时,应事前5天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

十五、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费时应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发票。

十六、停车服务经营收费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开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收费标准和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长治市物价局《关于广场西游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长价费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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