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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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做好2019-2020年地方财政补贴工作。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9〕74号)等文件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地方财政补贴(下称地方补贴)对象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补贴产品为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我市以外地区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买且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享受购置补贴,其余新能源汽车不享受购置补贴。

(三)补贴额度和标准是按照不同年度国家补贴方案和地方补贴上限不得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的50%,以国家补贴加上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计,且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与市场公允价相符,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具体补贴标准视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财力确定)。

(四)各年度地方补贴清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广东省级部门另有专门要求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五)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生产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六)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汽车生产企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的监控平台。

(七)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车辆的运营里程为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其中2019年3月26日后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达到运营里程要求,2019年3月26日前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注册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达到运营里程要求。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八)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车辆期限内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2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三、申请补贴必备材料及申报流程

(九)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必备材料

1.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资金申请表,购买多辆车的用汇总表及明细表以及单位或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见附件1)。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提交车辆购销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提交汽车生产企业(个人用户可由经销商)出具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销售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的承诺声明,声明对其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提交汽车生产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数据。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对车辆车型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包括检验报告)、售后服务能力、质保以及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等的承诺凭证和说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说明的材料。

(十)申报时间和申报部门

申请单位或个人每月在10日至20日向有关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车辆地方补贴。

1.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申报;

2.属市直国有单位的,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申报;

3.属市党政机关的,向市公务车管理部门申报。

四、受理部门和责任分工

(十一)各区(县)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市公务车管理部门作为受理申报审核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地方补贴的材料和车辆进行审核。

1.各区(县)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市公务车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对市直国有单位和市党政机关购置新能源汽车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3.市公安交警部门监管核实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牌情况以及车辆过户情况。

4.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实营运车辆运营情况及营运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数据。

(十二)市、区受理申报审核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在申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十三)汽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是确保新能源汽车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应当如实为车辆购买单位或个人提供承诺凭证和说明材料。

五、复核和拨付流程

(十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各区(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审核主体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符合条件的,连同市直国有单位和市党政机关购置新能源汽车财政资金申报审核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形成地方补贴清算方案,方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局下达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计划。

(十五)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年度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资金。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程序下达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给车辆申报单位或个人。属市直有关单位的,由市有关受理申报审核主体拨付。(具体申报与拨付工作流程见附件2)

(十六)享受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和个人从车辆上牌之日起三年内车辆不得转让、过户注册地。享受地方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2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六、惩罚机制

(十七)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不如实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将收回或扣减或暂停相应地方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取消该商标车型在我市推广应用资格等一系列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罚。

(十八)如发现申报地方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出现“骗补”等情况,一律停止补贴的拨付;已发放补贴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退回补贴资金。对于恶意骗补的单位和个人,或违背承诺声明,提供虚假数据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纳入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纳入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对协助企业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单位和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不得享受地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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