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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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29 日下午,市商务局联合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清远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从 5月 1 日启动清远市汽车消费促进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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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为期一个月,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投入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原则,对活动期间前 10000 辆在我市符合条件企业购买“国六”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的新车(以生态环境、发改部门认定标准为准),给予每辆补助 1000 元,同时叠加汽车销售企业让利促销及银行保险机构汽车信贷保险产品优惠,通过财政激励扶持、企业配套让利、银行保险合作特惠等方式,政企银保四方合力联动,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

市商务局局长张杨彬表示:“随着消费信心逐步提振,此前受到抑制的消费需求将持续得到释放,本次活动是承接‘互联网+惠民消费’活动月的热潮,把对餐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旅游等服务业的消费刺激政策进一步延伸至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领域,促进因为疫情受阻的线下消费回补回暖,大力提振短期低迷的社会消费市场状态,同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汽车消费更新换代的进程。”

在政企协同、上下联动的氛围下,整个 5 月份,清远全体市民将在两大消费促进活动的带动刺激下,配合久违的五一长假假期,释放因疫情压抑已久的消费热情和潜力,在餐饮、新型农业、旅游等服务业消费与汽车大宗商品消费上持续掀起热潮。

清远市汽车消费促进月活动:

在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期间购买“国六”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车(须核定购买汽车发票),可以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各消费者。

活动时间: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活动补助对象:

对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新车(由清远市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我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财政供养单位购置新车不予补助。

活动补助标准:

每辆新车补助人民币 1000 元。按照“总额控制”原则进行统筹分配,先到先得,额满即止。

(以政府公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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