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强化纪律约束
*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准则》和《条例》是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的更清晰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的更深刻的认识。
一、《准则》和《条例》充分体现了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更重要的是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准则》和《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二、突出《准则》的正面引导,严守《条例》底线
《准则》开宗明义,高屋建瓴,言简意赅重申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强调“三严三实”中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全党践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做出明确要求,普通党员主要处理好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四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做好从政、用权、修身和齐家的学问,突出了提出的家风要求。《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党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针砭时弊,对症下药,全面系统具体回答了一名中共党员“哪些千万不能做”和“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条例》突出纪严于法的特点,删去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并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一视同仁,总结、归纳、整合了违纪党员经常会犯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准则》和《条例》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谨言慎行,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认清形势,将“三严三实”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明底线,不糊涂。广大纪检干部更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契机,醒己律人,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新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落实“监督责任” 用好“四种形态”
中央新颁布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一个“动员令”,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学习贯彻落实好,是一个政治考验。
首先是要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只要学深吃透,才能入脑入心,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学、认真学、逐条学、对照学。决不能只是“读读”、“写写”、“谈谈”、“挂挂”,要出实招、硬招、狠招,将监督责任扛在肩、抓在手、落在行上。
其次将学习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要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监督执纪的 “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四个不同的形态,是产生抓铁留痕般的新认识,是更为细致严格的制度性反腐的新标志。王岐山书记的讲话强调:“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第三、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正确认识“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四种形态”不只是对各级纪委的要求,更是对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要求。因为每一个形态都要由党组织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既要选准好干部,也要严管干部,不管念紧箍咒还是“摘帽”各级党组织必须当主角;“四种形态”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更是纪委监督责任的指南针。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紧紧围绕“四种形态”,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全过程各环节进行贯彻落实。
第四、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准则》和《条例》是党内法规“高压线”,突出了 “全面”和 “重点”,列出了负面清单,覆盖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了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盯紧“重点人”就是三类人(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人)。做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对照新《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学透一厘,严执纪、勤监督、实问责、把党的《准则》和《条例》遵守好、执行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