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着邮件心得体会
“无着邮件”是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即找不到收发信主人的邮件。一般人可能认为邮局碰到这种邮件扔掉就算了,其实对无着邮件,邮政规章有着一整套十分人性化的处理方法。
笔者爱好集邮,除收集邮票外,也收集与邮政相关的邮品,这里也包括“无着邮件”。
这是一封普通的平信,由江苏苏州寄往苏北邗江县八里公社柴?大队王庄生产队,收件人庞桂英,信封背面贴“普18”8分邮票一枚,邮票销戳为“江苏苏州 收8”邮戳,字钉显示日期是“1980.5.12.17”,此封第二天便到达了目的地,戳也很清晰“江苏邗江 八里(代)1980.5.13.11”。但投递员未能找到收件人,于是贴上改退批条,换了一条线路由另一投递员再投。但是仍然没有结果,于是在第二张改退批条上一位姓王的经手人写了“八里柴?王庄查无此人”,批注“退原处”三字,盖戳日期为“1980.5.22.11”。(信件每经过一个处理过程都要盖戳) 此信在苏北转了一圈又回到苏州,第二次盖上了苏州邮戳,但这次是作为到达戳,日期“1980.5.23.9”,本来这封信退回寄信人就可以了,然而麻烦的是寄信人地址姓名栏内只写了“ 苏州龙兴桥”五个字,因此无法退回,这样就成了一封“死信”。由经手人浦跃明(签名)和主管人俞和根(私章)判定为“无着邮件”,苏州3支局邮戳日期已是5月30日(按规定,无着邮件每月两次送省局,可能是月中和月末)。于是此信送到江苏南京省局,因为按规定苏州局无权处理无着邮件。也就是不可以开拆更不可以丢弃信件。而在省局有一个专门处理无着邮件的“无着邮件处”,这机构才有权开启私人信件,并规定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开拆,拆封前应检查原件有无破损和开拆过的痕迹,因为在邮件内可能会有重要物品。按邮政规章开拆信件,其目的是为了从信封内查找寄(收)信人的线索,即还要作最后的努力。结果在信文中找出寄件人工作单位为苏州市电加工机床研究所,落款人为凤英。于是此信用无着邮件专用的“邮1416号”封口纸重新粘贴封口,重封人陈奇良、主管人张星照,在上面盖私章,说明每一环节都明确责任人,再用下月牙为“无着邮件”的邮戳骑缝盖日戳,日期为6月2日,信封正面贴上较大型的无着邮件批条“邮1415”,邮戳与重封纸上相同,此戳上月牙只有“江苏”两字,没有城市名,说明是省级邮政管理局处理的。在此批条上收件人名址栏内写上了“苏州市电加工机床研究所,姓名×凤英(家住龙兴桥)。批条下面说明栏印着:“本件因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经按章开拆,找出上述地址,现特重封寄上。今后书写邮件封面时,务请将收件人和寄件人地址姓名详细写明” 此信从南京又回到了苏州,第三次盖上了苏州5(支)日戳,日期是1980年6月3日。经过二十多天的忙碌,最后此信终于又回到了原寄件人手中。
这是一件处理规范的无着邮件,经多次处理,信封已显得十分陈旧,但很完整,信封正面,无着邮件的大型批条伴着好几张改退批条;封的背面,众多的邮戳围绕着唯一的一张8分邮票,从中使人深深感到邮政规章的健全和各级邮政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2】无着邮件心得体会
国家邮政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实施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前,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执行的是《邮件处理规则》。与此相比,《办法》对“无法投递”范围规定得更加详细,对“无法退回”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制。
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司长王国栋介绍,《办法》明确规定,界定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八种: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个人;收件人死亡,且无承继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而无法投递邮件若兼有寄件人地址不详、寄件人声明抛弃、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四种情形之一,则可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按照《办法》规定,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并安排专门的场地保管。保管期限分别为:平常信件和给据国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平常印刷品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十日;给据国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且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其他给据国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其他给据国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日。对于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省级邮政企业在登记注明后可视实际情况处理。
省级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信件,由省级邮政企业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对确认超过保管期限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当由省级邮政企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拆处理,逐项登记处理情况。
对从这类邮件中开拆出的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等各类可变卖物品,应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邮资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