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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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结合我市商品房库存偏高、保障房分布不均、安置房需求较大的实际,本着整合需求、合理配置、打通通道、群众受益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1661”发展战略和“3659”脱贫攻坚方略,按照整合房源、主攻减量,统筹需求、用好增量,同向发力、去化存量,多措并举、控制总量的工作思路,全面打通商品房、保障房和安置房转换通道,着力去除商品住房库存,满足各类保障安置住房需求,努力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忻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将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以货币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确需提供实物保障的,房源要通过商品住房配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通道。

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调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适当提高货币补偿补助标准和奖励比例,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按省要求要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和存量商品住房供需情况,采取纯货币补偿、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统一回购等方式安置,努力消化商品住房库存。

要认真落实货币化安置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对用于征迁安置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提供安置住房的开发企业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政府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款及房租、物业费。

(三)加大农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打通保障房与移民搬迁安置房通道。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的奖励办法,通过以奖代助的方式调动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的积极性。要将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范畴,享受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统筹用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普通家庭、棚改安置、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1月1日之前建设的廉租住房,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采煤沉陷区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采煤沉陷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居民可以以所购的住房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原有的旧村土地、山林、耕地权益按现行政策保持不变。

采煤沉陷区和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城镇的农户,原享受的医疗、低保、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常住户口原享受农村低保的,随户口同步转为城市低保,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已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可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双拥工作等优抚条件的予以倾斜扶持。

(四)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企业租赁商品住房。

加大货币补贴保障力度。坚持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原则,通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承租住房的能力,引导保障对象利用货币补贴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出售的商品住房改造为具备出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短缺的县、市,政府也可通过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来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三、运作方式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源和安置房源,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尽量选择地理位置较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户型结构合理、方便居民生产生活的小区。购房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政府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允许其依法调整建设规划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政府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站、房产交易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信誉好、经营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等信息。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货币化补偿款,以抵扣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用于差额部分按照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四、资金来源

(一)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房、安置房的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中央、省级政府住房补助资金,中央、省级政府的专项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不低于2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出售、出租廉租住房所得的收益,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缴纳的建设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资金。

(二)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各县(市、区)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意见,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充分利用好国开行和农发行专项贷款政策,做好项目或房源对接,完善贷款手续,争取最大化贷款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打通商品房、保障房和安置房通道,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是去库存的重要渠道。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资金,保障房和安置房政府采购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采煤沉陷区治理安置工作;市扶贫办牵头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棚改房屋征收后腾空土地的统一收储,做好征收地块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秩序,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审核商品房房源,搭建商品房服务平台;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商品房、保障房和安置房转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廉政风险防空措施,公开购置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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