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承德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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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 下面这个请参照辽宁省的一些规定吧!承德的没有找到! 不过都是大同小异: 最具体的规定是: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96号) 另外还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 你可以参考以上规定,计算补偿数额.对以上规定的补偿认为不合理,基本上没有解决办法,个人是无法对抗政府的,理论上可以找各大媒体暴光等,实践上很难实施.但不按这个规定补偿,应该很好解决,有该规定不按规定执行的部分直接指出,不改正直接到政府上访,而且不执行规定你找媒体暴光,有理有依据也容易暴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06]96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 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和《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撤销姚家村建制、剩余土地收归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征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按《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用前3年年均产值(其中,菜田年均产值为3000元/亩,旱田年均产值为2000元/亩,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年均产值参照旱田标准)予以补偿。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耕地按l0倍予以补偿,林地、园地按6倍予以补偿,建设用地按7倍予以补偿,未利用地按3倍予以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耕地按18倍予以补偿,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按4倍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对征地范围内的农业户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本价发[1995]81号)规定予以补偿。《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未做规定的,可比照其他行业的标准或参照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经用地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四、农业人口安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l号)精神,姚家村建制撤销后,失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两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由村民自愿选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村集体财产全部用于安置农民,其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要求。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集体土地上持有房证的,应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 (三)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四)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建筑面积正负差在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以房证建筑面积为准;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证2平方米以上的,以房证建筑面积加2平方米为准,其余建筑面积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作价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房证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五)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证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证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证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六)对因规划封区",居住拥挤的村民建房后一直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又确无第二住处,历史上无售房行为,且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可比照有证房屋予以安置;对为生计等原因开办餐饮服务业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实际工程造价给予货币补偿。 (七)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原为平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80%予以补偿;原为楼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90%予以补偿。该地区(项目)安置地区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评估价格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已享受住房解困待遇的,此次动迁只补偿不安置。 (八)房屋产权置换。 1.实行姚家小区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住宅房屋还迁安置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 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核定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第七项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要求增室的,经用地单位批准,可给予增加1个居室,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齐增室款。未按期交款的不予增室。 (九)有合法房证的被拆迁人动迁时各项补助费用标准: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在过渡期间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200元; 2.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结清; 3.被拆迁人使用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在集体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安置: 1.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的; 2.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 3.有该地区户口但无房证的; 4.有合法房证,但户口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只对原房屋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十一)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为自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超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对集体土地上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房屋产权、经营场地或房屋的集体及个体工商业户,拆除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市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补偿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和《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除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注明为住宅的营业用房,其经济补偿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其安置按住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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