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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17佛山限购政策解读吧!

一、政策解读

(一)继续在东部区域执行限购

继续把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顺德区大良、陈村、北?、乐从等11个镇街作为限购区域。

(二)收紧了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

对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由原来可在限购区域购买两套新建商品住房,改为只能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骗购行为

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四)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

二、政策出台背景

自2017年10月佛山部分区域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来,佛山市房地产市场热度得到持续抑制,房价总体平稳。今年3月以来,国内各大城市密集出台加码房地产调控政策,特别是佛山临近城市出台楼市升级版限购政策以后,外市大量购房需求外溢涌入佛山,佛山房地产市场升温,市场出现波动,调控压力进一步增大。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响应“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佛山市及时研判房地产发展形势,迅速出台调整了在佛山市的房地产调控措施,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以实际行动践行佛山“产业强市”的发展路线,为佛山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政策特点:

(一)收紧限购,抑制投机炒房行为。对毗邻广州的11个镇街加码限购政策,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进一步抑制市外投机炒房行为,让住房进一步回归居住属性。

(二)立足实际,促进区域平衡发展。针对广佛交界房地产过热,中西部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本次调整始终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立足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采取“控东部、稳中部、扶西部”的总体方针,对佛山东部的11个镇街进行政策加码,有效促进中西部房地产市场发展,实现全市均衡发展。

(三)促进市场降温,保持房价合理。本轮房地产政策调整,向社会传达政府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决心,给市场传导稳定房价的明确信号,消除关于佛山市房地产市场过热的不实言论,进一步抑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价合理,让市民能够乐业安居。

(四)有效平衡供需关系,缓解库存短缺突出问题。本轮调整通过进一步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的购房资格,能进一步抑制周边城市的外溢购房需求,有效平衡供需关系,为下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加快项目上市,平衡供需矛盾争取时间。

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整,是佛山市落实中央、省关于房地产调控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市住建部门将牵头与有关部门立即贯彻落实,持续加强房地产调控,加大市场监测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7〕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中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限购的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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