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限购政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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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限购后,需求主力必然回归中间阶层,房价也会回归到收入可支撑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过土地供应、公积金的松紧等政策灵活调整供求。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7深圳房屋限购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房屋限购政策2017

深户

1、深户家庭无房,无房贷记录,首付3成,利率9折;

2、深户家庭无房,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贷款已结清),首付5成,利率9折;

3、深户家庭无房,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1笔贷款未结清),首付5成,利率1.1倍;

4、深户家庭无房,有2笔或以上异地房贷记录未结清,禁贷;

5、深户家庭已有1套深圳房产,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贷款已结清),首付7成,利率9折;

6、深户家庭已有1套深圳房产,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1笔贷款未结清),首付7成,利率1.1倍;

7、深户家庭已有2套深圳房产,禁贷;

8、深户单身(含离异)无房,无房贷记录,首付3成,利率9折;

9、深户单身(含离异)无房,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贷款已结清),首付5成,利率9折;

10、深户单身(含离异)无房,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1笔贷款未结清),首付5成,利率1.1倍;

11、深户单身(含离异)无房,有2笔或以上异地房贷记录未结清,禁贷;

12、深户单身(含离异)已有1套深圳房产,禁贷。

非深户(需5年连续社保或纳税)

1、非深户家庭/个人无房,无房贷记录,首付3成,利率9折;

2、非深户家庭/个人无房,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贷款已结清),首付5成,利率9折;

3、非深户家庭/个人无房,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1笔贷款未结清),首付5成,利率1.1倍;

4、非深户家庭/个人无房,有2笔或以上异地房贷记录未结清,禁贷;

5、非深户家庭/个人已有1套深圳房产,禁贷。

假离婚、境外人士深圳购房

根据深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

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真假离婚都只能买一套住房了!);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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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楼市调控新政:北京首创商办限购 深圳会跟进吗

最近楼市限购“组合拳”打得猛烈,截至目前已有43个城市先后加入新一轮调控。北京刚出台离婚1年内,房贷按二套执行的规定,就在昨晚(26号),北京又发布了一道楼市调控新政:明确规定商办类项目不得作为居住使用,新建项目不得出售给个人,二手项目出售给个人时需满足名下无房且在北京已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个条件。同时,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由此,北京成为首个停止向个人出售商办类项目的城市。

视线拉回深圳,商住公寓因不限购不限贷的优势,放盘量和成交都成深圳楼市的一大主角。一些由旧商业或酒店改造成公寓的项目,近来频传热销。

深圳会否会跟进出台相应调控?这是目前深圳楼市最值得关注的事件。我们第一时间采访了深圳业内几位专家,供参考。

1、北京首创商办限购

在建在售“商办”不得卖给个人

3月27日,北京调整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

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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