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买房入户政策指出,目前,政府将入户的房产范围扩大至二手房、自建房,同时取消了附加条件,如今只要居民在佛山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并且已经办理房产证,那么本人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便可申请入户,而且父母的年龄也不会影响入户结果。
2017佛山买房落户政策
户籍又出新政:佛山可补换少数民族双语身份证
从2017年3月10日起,除了原来已经可以办理的26个省、市、自治区户籍居民外,在佛山市居住的广西、内蒙古、新疆、西藏户籍居民以及使用双语身份证的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户籍居民均可在我市补、换领居民身份证。
为解决少数民族文字版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问题,按照公安部的工作部署,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决定从3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通广西、内蒙古、新疆、西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工作。
如何在佛山补、换领身份证
受理业务范围:
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
温馨提示:可全市通办(含跨区、跨镇街),但领取方式只能选择在受理机关领取或邮寄。
办理范围:
佛山市户籍居民及在佛山居住的其他省市户籍居民。
办理时限:
60天。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除外)、居民户口簿。
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非佛山市户籍的需提供由佛山市签发(签注)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我市就读的证明(如学校证明、学生证等)。
无法提供的,需查验已在佛山市流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4]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5]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注: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临时身份证须到户籍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不能在居住地办理。
办理窗口:
可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或在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http://wsfw.fsga.gov.cn)预约后前往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这里的“期满换领”,还是和以前一样,在有效期半年内可以换领,不区分本市或者本省外市。
外省户籍的,由于公安部的系统锁定,只能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
(2)查验已在佛山市流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由户政窗口民警来查询流管系统看看申请人是否已在流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必须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注意:异地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暂时未能通过居民身份证自助申领机办理。
在线预约
第一步:
在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佛山市公安局微信平台上查看全市各综合服务大厅各时段的预约情况,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第二步:
按时到场在排队叫号机打印相应的排队号。
新的预约功能大大缩短了排队等候的时间,平均只需半小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同时提供2017年3月25日零时前已签订的认购书及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内容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