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限购房政策的通知

思而思学网 2023-12-09 22:15:07

取得预售证,须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捂盘惜售的要严惩;以下是yjbys栏目准备的东莞市限购房政策2017,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2 囤地满1年,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罚款;满2年,没收土地,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买地;

3 开发商的买地款须为自有资金;

4 新盘备案价高于竞争对手的,要说明理由,不然不给备案,也不发预售证;

5 同一套房的备案价格超过5%,暂停备案,暂停网签;

6 下调备案价的,备案周期由2个月缩短为20天,涨价的,由2个月延长至90天;

7 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要严惩;

8 没有预售证不得预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 取得预售证,须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捂盘惜售的要严惩;

10 不得哄抬房价、制造紧张气氛,屡教不改的要暂停网签、暂停资质升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东府办〔2017〕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二、交易转让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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