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宅基地确权工作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而农村宅基地面积也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关注,下面去看看吧!
农村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面积超额:依据之前相关规定,分三个时间段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宅基地上盖房,之后没有变过,那么确权时就按现有面积进行确权。
2、自82年规定起到87年《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建房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也可以按当前面积确权,具体过程还需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3、自87年规定起,如果宅基地建房面积超过当时批准的面积,确权时按照实际面积。但,对于超出部分,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标注超出的面积。
不同时间段,依据规定,给予不同形式的宅基地确权。
宅基地权属不明或者材料不齐
如果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且符合农村土地使用规定的,可由该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对宅基地所属权、宅基地面积、使用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最后由当地镇政府或者相关负责部门审核,经县或者市主管单位批准后,便可进行宅基地确权。
宅基地确权,农民朋友都比较关心。所以,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时,咱农民朋友要了解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分进行确权工作,尽快将自家宅基地确权完毕,腾出时间干点别的事情。
【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其次,需要强调一点。中国幅员辽阔,但各地数量和质量都不均衡,因此国家对于宅基地面积这块在之前并没有做统一标准。只有各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而因为宅基地面积超出现象在农村很普遍,所以为了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政策依据】
1995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08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1年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
第三,按照以上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宅基地取得的时间差异,来对超面积的问题进行不同的处理。
主要是按照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1、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简单讲就是无论是否有超过面积,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还是会顺利发证。只是在第二三中情形下,有灵活的处理方式,要么当时就处理,要么就等到以后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翻建时再按规定的标准面积重新确权登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