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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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7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也就是说,浙江省的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模式,不管6月到9月这四个月内高温天数有几天,都要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可以用冷饮、夏季用品等代替吗?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显然,该《办法》已经明确指出,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不能互相替代,用人单位不仅要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还要给他们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试用期内有没有高温补贴?什么情况下要停止作业?

只要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我国目前高温天是否停工主要以气温来进行区分,这点在《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老板一定要赶工期,又不按时付高温补贴,怎么办?

关于是否停工的标准,《办法》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比如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还要求劳动者在户外工作,劳动者完全有理由拒绝。

另外,还要看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高温津贴,在户外高温工作时,是否提供了充足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有没有给高温作业人员设立休息场所,提供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如果没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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