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从2012年开始每年的6~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像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都能获取高温津贴。
清凉饮料能否代替高温补贴?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每年6~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普通凉白开并不算做是清凉饮料
违规最高罚1万元 本月底开展检查
据佛山市人社局透露,由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是从每年的6月份开始,一般企业都是本月发上月工资,故暂未统计到今年关于未发高温补贴的投诉。
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佛山的高温津贴专项检查将于7月下旬开始,检查范围涵盖所有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的领域,重点放在建筑工地和生产制造、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据悉,若有用人单位拒发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逾期不发将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高温补贴是否适用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
适用,高温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非劳动报酬性收入的劳动保护费用。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温补贴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
广东地区高温补贴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
第一条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