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温补贴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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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高温补贴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记者从威海市人社局获悉,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威海各用人企业应为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高温补贴。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职工可向人社部门进行反映。

据了解,高温补贴全年按6月至9月共4个月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向人社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高温假”的关怀落实到位才算关怀

目前,我市即将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市安监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进行部署。通知要求,要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早在2015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对上层的关怀拍手叫好的同时,有网友呼吁,既要高温津贴更要放“高温假”。

而今,民有所呼,官有所应。青岛市安监局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也就是放“高温假”,体现了对外露天作业劳动者的人性化关怀,无疑值得点赞。

试想,高温津贴即使能够发放到位,又能怎么样?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还是要“冒酷暑、战高温”,其精神虽可嘉,但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仍受到挑战,容易引发中暑伤亡等事故。于是,让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已成为不容回避的话题。毕竟,机器在高温环境下运转尚且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而高温下户外劳动者乃血肉之躯,更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因而,各用人单位理应充分考虑这类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其基本权益,别让他们“伤不起”。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即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在高温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保障高温津贴发放到位虽是一种保护办法,但只能抚慰他们的心,并不能保障其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猝死的事件每年都发生过,早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而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要求放“高温假”,好是好,贵在落实到位;否则,规定是规定,执行归执行,再好的规定执行不到位,也是“画饼”。毕竟,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总是打着“赶工期的需要”或“养不起”的招牌,强迫劳动者在高温下室外露天作业,因而,好政策要落实到位,还得看执行效果。

当然,以往,不是没有地方要求放“高温假”,关键是这种认识和做法在一些用人单位还没有形成共识,甚至在一些监管者心中也没有形成共识。因而,必须采取依法问责等跟进措施,让放“高温假”成为用人单位的共识。果如此,真正让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感受到一种被认可、被尊重的幸福与尊严。毕竟,高温像一张考卷,考验的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于民的意识;高温保护像一面镜子,能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更能照射出社会的文明与法制进步的程度。只有撑起高温保护的“遮阳伞”,给劳动者放“高温假”,把高温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的关怀上升到法律执行层面上,让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到位,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他们能够“体面劳动”、“生活得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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