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新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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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7〕44号文件的规定: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5、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6、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8、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其他涉税新政

1.《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税总局[2016]3号)

主要在两个层面修改原年度纳税申报表:一是全面修改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等3张申报表;二是对《企业基础信息表》等部分栏次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6种企业重新进行条件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税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需每年报税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留存备案资料。企业无论在以前年度是否办理了备案,在汇算清缴时仍需办理备案。

3.《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税总局[2016]28号)

自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

5.《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6.《财政部 国税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自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 国税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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