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肥房产限购最新政策,合肥外地人限购区域最新消息
一、限购政策
政策原文:
根据合肥市10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补充说明:1、2016年10月2日前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本市区户籍家庭出售房屋后户口迁移登记在集体户的,仍具有本市区户籍家庭购房资格;10月2日后因转业、退伍、复员原因将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10月2日后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家庭,且期满一年后,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2、购房资格核查中,对于追溯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3、能提供近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省直社会保险证明和交保单位出具工作地点在本市区证明的居民,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
4、由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购房,所购房产须为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本市区户籍家庭,所购房产须为符合条件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
5、驻肥(本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家庭,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对经区级(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上政府认可的新引进各类人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允许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员购买一套自住房。
6、发生在直系亲属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纳入限购范围;发生在其他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需进行受赠人限购资格审查;经司法拍卖或经政府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的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
7、对合肥市房屋被征收户在产权调换或用货币补偿款再次购房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将不再进行限购核查。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政策原文:
根据合肥市10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税费政策
(1)物业维修基金
合肥物业维修基金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最新的政策。在此之前是按照购房总款缴纳,实行新规之后,按照住宅面积进行缴纳,新规定保证了维修基金不受房价影响。
文件内容显示: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而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同时,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多层安置房按80元/平米交存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金;高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2)契税
契税:合肥契税契税政策政策,是需要根据家庭住房面积和套数,分别有不同的缴纳标准。
(3)增值税
增值税:这主要是涉及到二手房的买卖的,住宅以房屋产权年限2年为标准。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二手房买卖中,根据房屋的产权年限是否满5年进行征收。
四、最新落户政策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如下:
1、合理放宽城区落户条件。
在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连续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2、全面放宽巢湖市市区及县(市)辖建制镇落户条件。
在巢湖市市区、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县(市)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3、优化人才落户政策。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自主选择落户地直接办理。在合肥市就业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解决专业技能人员落户。
在合肥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在市级以上体育运动比赛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成绩前三名,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鼓励投资创业人员落户。
在合肥市投资兴办实业或者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依法纳税,投资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条件。
居民家庭户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投靠迁移。
7、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符合合肥市落户政策的户口迁入人员,通过购买等获得商品住宅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8、妥善解决未落常住户口问题。
公民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条件;其他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经调查核实,可以办理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