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买房最新政策及本地外地人购房条件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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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精神,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成的困难,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荆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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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实行购房契税优惠。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购房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返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在我市购房,购房契税优惠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新冠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因素

(一)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意见,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凡在我市从事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活动中,涉及与政府及政府投资企业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时,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省人民政府解除疫情防控公告日期的次日。

二、优化供地计划和程序,容缺办理规划许可证

(二)控制土地投放规模和节奏。针对疫情影响,把控土地投放规模和节奏,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和房价运行在合理区间。

(三)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新出让土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部分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价款缴纳时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对在疫情发生前成交且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由于疫情防控导致土地出让金缴纳逾期的,逾期期间不收取违约金。经受让人申请,土地出让金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间不缴纳利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四)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并出具承诺书后,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建、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并作为出让条件。申请人申请规划许可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当场核发规划许可证,提高建设项目落地效率。

(六)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不迟于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批准,可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七)下调配建保障房比例。新出让土地中商品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房比例下调至3%,配建方式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为主。

(八)幼儿园配建计入容积率。新出让土地中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城区教育设施规划合理布局,且计入容积率。

(九)合理调整社区用房配建标准。规模小于1500户( 1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和规划商住项目聚集的区域,单个楼盘不单独配建社区用房,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货币化补偿,易地集中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十)环保节能注重实效。高层建筑不强制采用外墙保温,取消公共建筑地面保温。

(十一)完善住宅产品供应结构。充分发挥纪南文旅区自然资源和城市基础设施优势,在严守规划蓝线、绿线的前提下,适度发展低密度、低容积率、高品质、高标准住宅,按区域平衡的原则推进装配式建筑,丰富住宅产品结构,满足高端人群日益增长的改善性居住需求,推动纪南文旅区成为生态、宜居、高品位的新城区。

四、落实信贷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贷款延期还款付息。受疫情影响到期的贷款、融资款不能如期偿付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款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十三)加快个贷放款速度。因购买房产、车位已经提交审批的个贷,银行要加快放款速度,保障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十四)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度达到总层数的四分之一,开发企业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项目准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十五)公积金贷款逾期不收取罚息。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罚息。

(十六)缓期缴存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

六、降低税费负担

(十七)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依法减免税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免。疫情期间房地产企业自营出租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可申请减免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实行购房契税优惠。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购房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返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在我市购房,购房契税优惠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暂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2020年6月30日前,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意见》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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